(peoples), (legal) or (political) Suffered lawless Infringement,
right to guaranteed by the Constitution of its based,
Accordance with statutory procedures Mention Litigation
(人民)、(法人)或(政黨)基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
For the final arbiter with to determine the applicable law or command occurrence Contradict in Constitution , doubt persons contradict in Constitution,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Article IV
(interpretation matters Constitution)
Chief Justice matters of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shall be as follows:
First,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of the constitutional matters doubt occur.
Second, on the law or the command, touch contravene the Constitution matters.
The Constitution greater than the law
第四條
(解釋憲法之事項)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則憲法大於法律憲法法庭下載第二條: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喂!中華冥國ROC請等我照你們定的司法程序(告到司法院憲法法庭請大法官釋憲言論自由法律人平等無階級之分第7條呢!釋憲第16條第22條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請別急著陷阱誣告關我啊!何況我還可告到國際法庭呢!
前天收到傳票以為是高院的判決書,心想很開心馬上可以送件到司法院憲法法庭請大法官釋憲,結果一看竟然是台中法院檢察署寄來的防害公務,哇咧!馬政腐會會從高院三審後不寄判決書給我存證!並轉退回原點.,又亂編個沒看過的案號要抓我坐牢!
台中地檢私人地之地方法院耶!真他媽亂權私法,違憲之國家,102年案號7297、10172,都訴訟到高院了,等判決書中,ROC知道我網路youtube在登準備送件到憲法法庭釋憲!竟會變形改個案號變3562號給我退回到台中地檢署去104年3月26日上午9點30分要我出庭要我做牢, 超你媽,我487打贏你們警察官司還沒辦好,國際法規你們沒權馬上關我做牢,給我國賠再來說啦!私法耶!馬政腐已經瘋了!請全民注意及開除KMT,
ROC台中法院檢察署你們急什麼,高院判決書還沒寄給我,先等我送去憲法法庭嘛,先瀏覽過目你們政腐自己訂的條文喔! 文明人請照規矩啦!不照你們訂的法規辦事,那你們就是犯案 違憲 違法 陷阱設計美好的條文法規來陷阱陷害人民提告, 然後集體犯罪官商勾結賺取財團大紅包!給真犯罪的人脫罪並吃案,再亂起訴我熱心的好公民之防害公務跟防害密秘,忘記憲法牴觸法律時,是憲法大! 結果公佈那密秘的 內容:竟是司法人吃案 淹滅證據 違憲,大團結瀆職罪呢, 好大的密秘喔、沒憲法啦!改告我犯抵觸憲法之人身自由及言論自由才對呀!不是防害公務吧!應該是告我當時是控告國泰告訴人身份關起法庭鎖大門搶奪罪搶我眼鏡折壞毀損淹滅證據,告我抵觸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罪才對!因為你們動機為湮滅證據先鎖起大門及先動手用槍的並拗我手背我在喊救命下!我是本能保護我本身私有物品自衛下,這好像是你們公務員犯法搶奪違憲耶!
第四條 (解釋憲法之事項)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第五條 (得申請解釋憲法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http://youtu.be/zXQk2O55P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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