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0日 星期四

Daughter ROC citizen IC card with Malaysia, you actually said she was il...




Daughter ROC citizen identification card with Malaysia, you actually said she was illegally timeout immigrants! Cheap illegal to forget that the country has been published i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dual citizenship legislation!
女兒有中華民國公民身份證跟馬來西亞身份證,你們竟說她非法居留超時入境!違法到忘記該賤國已經在國際公佈承認雙重國籍之法規

我一早打給美國世界人權協會,托美國的福! 地勤員專勤隊剛才打給我們說:現在10點可去他們那邊付勒索金一萬,才准我們出境!我女是雙重國籍,有中華民國公民身份證跟馬來西亞身份證,你們竟說她非法居留超時入境!違法到忘記該賤國已經在世界公佈承認雙重國籍之法規,違反人權憲法到如此程度!今天8月20日星期四午時14:00海關竟然要求我女兒用馬來西亞護照跟台灣護照蓋章之後才可出境,好笑地,我們蓋好章,已經進去了,要到登機門路上,又被叫回去不准出境,說要付錢,還要勒索我們去台中地勤組付一萬元如此fuck人權!被阻止到班機起飛


影片網址: http://youtu.be/iYIlQmUAvYE

Camera recordings as evidence, the special team was willing to accept the ground to change tomorrow 11:00 we go to pay extortion gold ten thousand!


Airport Customs Violation of human rights ROC regret recognize dual nati...

S O S !R O C現在又在機場阻止我女兒出境,上星期用台灣補辦護照不准我女兒出境,並要求我女兒要用馬來西亞護照才可出境,今天8月20日星期四午時14:00海關竟然要求我女兒用馬來西亞護照跟台灣護照蓋章之後才可出境,好笑地,我們蓋好章,已經進去了,要到登機門路上,又被叫回去不准出境,說要付錢,還要勒索我們去台中地勤組付一萬元,超如此fuck人權!被阻止到飛機又飛走了,才告訴我女兒說:也可以去桃園市地勤組付!這情景完全是玩私法,
ROC政腐不統不獨就是違反了人權憲法了,不就是故意扁低我們公民,方便奴化公民,全民清醒!台獨吧!,全民再去支持ROC就是自甘墮落自願做奴才呀!,在世界公佈雙重國,現在卻故意刁蠻對付我女兒,卻不承認雙重國籍還要我女兒付錢,我女兒是有合法身份證跟台灣護照,並非無IC身份的外籍(非法超過期限入境)的外國人!
何況台灣對世界公佈承認雙重國籍法規!
ROC集體犯罪故意違反人權憲法整我的手段!幼幼班+底級無恥!
影片網址: http://youtu.be/fsE6htqQrgI

Someone heard the Chinese Valentine's Day offerings! ROC national public authorities have the holiday !you! Now my daughter is not allowed to pay money, saying it was a holiday day!

2015年8月16日 星期日

美人權作家: 陳水扁總統是臺灣人的象徵





請美國世界人權協會做主,請救救我!請幫我處罰這違反人權憲法的(中華民國政府)!(得到這違反人權之賠償金額)全捐給世界人權協會該慈善機構!
事後我只要求該人權協會替 我 找一位(真正的守法律 守護公平公正 的 免費 國際律師)!幫我打以下之國際官司!我證據齊全都放在YouTube保留著,打贏官司之賠償金額請您幫我開大額價錢,越多越好以解我這20多年來打不完的官司之恨啊,只有巨額中華民國才會怕,不敢再欺侮我,假設是台幣30億元 ,我可以要求拿17%台幣,因為我被ROC電磁波腦控(家破人亡)受辱了20多年了,需要這些賠償金(防身)呢!其它的全捐款給該人權協會OK!
請救救我吧!
現在正處於被中華民國軟禁我的女兒馬來西亞公民與ROC雙重國籍身份出境=軟禁我 正準備回馬來西亞依親我女兒,拿馬來西亞居留證生活當中!


一個憲制國家不守憲法人權!該當何罪!ROC還不要臉利用了憲法保護自己官職位!卻對我違憲違人權,這偽政府三權不分立,故意譭謗我恐嚇勒索詐欺我限制人身自由一切一切如下所敘!


我以前唱歌做秀在歐美東南亞跑三年後才回國,都沒被你們公僕除籍,何況我女兒在馬來西亞被扒,丟掉的那本中華民國護照截止日是五年期限的護照呢!

而 這二年為了政府違法違憲違人權誣告起訴我的(1防害密秘罪,2防害公務,3防害個人資料罪)事件忙,102年回國後也就忘記遺失補辦報案之事!做完冤獄這之間我女兒還是有用健保卡看病,但做完冤獄後要依親馬來西亞,政腐卻故意犯法刁難 出獄後!幫我女兒補辦新護照及報案遺失證明也訂好班機,竟然海關不承認雙重國籍法規違憲人權不准我女兒出境=軟禁我女兒跟我,你們立法院跟內政部卻不承 認自訂雙重國籍法規,違憲違反人權如此程度,擅自偽造文書命令太平戶政事務所除掉我女兒戶籍跟停止健保卡!

就因為我98年開始控告國泰世華財團被吃案後引起一連串的整 我後遺症,

(後遺症1)、

捷星航空假飛安趕下機事件!

98年控告國泰世華銀行詐欺偽造吃案後,心不甘願(買奇集集網站刊登首頁曝光,也有在台中中正路上租一年的廣告牆壁上刊登示威陳情國泰世華吃案事件,及放在台中法院門外停車格內的陳情示威車子,但政腐違憲16條不辦案吃案)後!電磁波腦控特務監控得知我每年放暑假出國,在99年故意引發起政府(中華航空 代理 捷星航空該班機)用假飛安趕我下機,機票錢也不還給我呢!蓄意誹謗我於全世界,桃園法院違憲吃案呢!捷星機艙內放的圖片航規被我拍起存證, 如我FB大頭貼相片!

假飛安證據1、規格方位

空姐指示叫我把包包放在前面乘客的屁股椅子地下,(機艙內指示圖是打×的),被我找到證據如捷星機艙內圖指示正確位是放在(自身的坐椅底下空位),假飛安演戲,指示都錯誤呢!

假飛安證據2、 規格大小

模糊了名詞(包包)大小定義!捷星艙內指示圖:(大小規格是超過膝蓋以上,硬殼男人的公事包,及超過膝蓋以上的大購物袋),才需放置於機艙內(自身屁股坐位下面空間),或機艙內(自身坐位上面的置物櫃),而我的包包是軟軟的錢包,是膝蓋以下的錢包呢!政府設局演戲蓄意誹謗我!

假飛安證據3、

我人還在馬來西亞,卻全世界刊登我圖,名,相片 影片 網路新聞媒體蓄意譭謗我於全世界,最嚴重的是國際可收看的(新聞挖挖挖衛星電視台),該台知道是刊登國際上,所以更離譜刊登不實,不敢說假飛安的是包包物,

隱瞞全世界的公民,說我不守法是(行李耶!) 行李耶!哇靠什麼時後變那麼大呀!名知包包不可能是行李,也知道政府是在犯罪,收拿了公關費昧著良心刊文章!又怕被別國家發現刊登不實,就把我的(不超過膝蓋上 軟軟的)錢包,騙世界刊的影片字幕刊寫成行李,影片證據我都還保留!桃園法院也是一樣吃案了!司法人聽內政部命令全部起訴我(防害密秘罪就是恐嚇威嚇我不准再按鈴申訴提控告之1呢!



(後遺症2)、

因政府違法違憲吃案國泰世華事件引起我不滿,就學會跟綠網軍們網批罵藍營軍!結果在馬英九競選連任總統的任何部落格陳情該國泰吃案事件!超!(IP警察先鎖掉了我的FB張碧苾帳號)打不開到現在!火大去撲浪馬英九競選部落格留言陳情!竟讓她的黨工威脅我留言要鎖我的撲浪帳號!誰理她!我依然PO文!

第二日竟讓警察來我工作室羈押我!找二個假證人說我跟他們去台中簡愛汽車旅館性交易!沒人 事 物 時間 地點之證據誣告我(妨害風化罪)!我就告訴他們,我工作室有24小時攝錄影我有不在場證明證據你們誣告我!羈押我一夜二日後才批准腦控特物讓我找到律師釋放!判無罪後!我拿公文(不起訴書)去台中法院控告回(假證人)跟(警察)誣告罪之487案!要求國賠竟也吃案了!這是甚麼殖民帝國加壓!

(後遺症3)、
我電話變詐騙集團螢幕,故促使我沒生意上門讓我付不起(星展銀行)店屋貸款,目地讓我法拍破產!

控告國泰世華 台中地檢吃案被公佈後,政府報復我,又整我(生意網變詐騙集團)很久後,是我的英文老師發現到告訴我的,這行為目地是蓄意引響我生意沒錢賺,付不出店屋貸款,讓星展銀行違法偽造屋貸合約,提高變民間高利貸利 息3、95%,金管中央規定銀行利息(依郵局利率加1%),星展網站也登j 屋貸2,25%! 馬政府卻整我,連我的店屋貸合約之政府規定的一生一次優惠購屋貸款不見了!還吃我本金50萬左右星展銀行才肯給我代書(星展銀行 清償證明書文件),用清償證明威脅我,不付就快被法拍我只好被扣!也用最便宜價轉賣掉給親友!明眼一看這一連串是讓我沒錢賺付不出利息,想故意讓我破產被法拍掉店屋,ROC政府台灣子公司星展卻硬要吃我本金$50萬左 右,才肯出清償證明書辦理轉賣店屋呢!到消基會也不辦理!我錄影銀行也不敢換算跟拿出原始店屋貸款合約書,違法!
基於ROC政府對付我司法不公瀆職違憲不公義一連串吃案!該事件我只有報警拿三聯單,有寫中英存證信函到星加坡政府(淡馬錫)之星展銀行母公司存證於台中民權路郵局中!追訴權等換政府提告!

(後遺症4)、

98年控告國泰世華被ROC淹滅證據違法違憲吃案後!停在台中法院門外停車格內的陳情車,也一直不定期的被拖吊走,超你娘!違憲第22、16條還敢亂拖吊我車子,何況我有付月票錢!不定期吊四年多,按鈴申告這交通局長林良泰,卻也沒出過辦庭,不偵即簽結!最後102年不准許我驗車,理由說我的(陳情示威車)是(屬於廣告車!)此舉逼我不准放車在法院外呢!不准我驗車=違法的車,會被罰款,只好報銷我的車子!

(後遺症5),
哇靠! 揭露 中華民國你們司法人一切犯法違憲瀆職吃案之實情行為,但卻被恐嚇威嚇我誣陷起訴我(1防害密秘罪)及(2防害公務)(3防害個人資料罪),!還讓我這(告訴人身份)做冤獄呢!

我有憲法第11條言論刊登出版自由,憲法第7條法律人人平等 無階級之分,何況法律是講證據的,無證據是一切空談! 況且現場法庭設錄影機存證,我當然享有同等地位可在法庭反軌政密錄司法人犯罪淹滅證據吃案,況且司法人 已經吃我案件不偵即簽結違憲第16條已經五年之久!
我 當然有 一切憲法之自由 來揭露 你們司法人犯法違憲淹滅證據瀆職之行為,但卻恐嚇威嚇我誣陷起訴我(1防害密秘罪)及(2防害公務)(3防害個人資料罪),

並無視我 已經去(司法院 憲法法庭)遞承該案之證明文件,藐視憲法法庭,就直接抓我做冤獄三個月,你們台中地檢還玩私法寄無蓋公章的判決書要我做牢,判決書裡還註明不准上訴高院,被我公佈網路上後,才准許我上訴高院,假假玩完三審,高院判決日我跟女兒也有去聽證,宣佈跟地檢原判決一樣,判決三條都有罪,結果我當場回覆高院法官:我要上訴到司法院憲法法庭後,內政部可能通知高院,讓法官寄來判決書竟然(主控告我的防害密秘罪)判無罪耶!既然判無罪,那麼同時 人 事 物 時間 地點 一塊發生起訴我的(防害公務)跟(防害個人資料罪)也應該判無罪呀!可是高院同樣藐視憲法還是判我有罪!硬是要我做冤獄!

法官地檢高院 ,最起碼等我上訴完憲法法庭嘛!妳們用憲法大於法律之位階來 保護你們公務員之職位,但卻對我一直違憲 及藐視憲法!

案發事由解說:

控國泰世華財團犯罪原因!我退人壽險後基於做生意買賣一但解約=不欠任何約期=不欠任何費款,三位經理級簽名解約後隔日還退費到我的郵局帳號:約二千退款保險費呢!大概被政府腦控,得知我那時要買房子。一星期後,國泰世華不甘心,狂打電話 狂記帳單 狂打簡訊 目地逼我繳費繼續保險!還讓聯合徵信社鎖控我個人信用黑名單,我提告後三番二次吃案!

不甘心這樣被政府陷害(封鎖個人信用黑名單),102年我又找到另一條(防害名譽罪)再度控告國泰世華財團,當下我是(控告人身份)在法庭內,地點在:偵查庭內檢察官命令警察鎖扣關上法庭大門,趁我簽名靜態狀被法警違憲搶奪我的(反軌證 防身 老花 密錄眼鏡 )現場折斷毀損,目地淹滅證據!還故意瀆職違憲羈押我一夜二日!有無搞錯,我是控告財團的控告人之身份啊!
隔二日後,我姊姊陪同一起去台中健康派出所報案拿三聯單,同日下午也去台中地檢按鈴申告被檢察官法警搶奪毀損眼鏡及被羈押吃案事!
卻想像不到,台中地檢事後害怕還不顧憲法大於法律之位階!藐視憲法!直接寄起訴書主要誣告我1、防害密秘罪 2,防害公務 3,防害個人資料罪!
連司法院憲法法庭也吃案故不願處理還讓我做冤獄,雖然陳情送件到司法院憲法法庭請大法官釋憲,但並沒有安排我出庭到憲法法庭!
這ROC司法人接受立法院之命令,得知我送件到憲法法庭,司法人有些怕了,最後寄通知起訴書寫(防害密秘罪判無罪),
PS:主要重點:恐嚇起訴我的(防害密秘)判沒有罪耶!但同日在第18偵察室法庭內發生的事件,我是控告國泰世華財團之(告訴人身份)靜態狀簽名時,檢察官命令法警關鎖起扣上法庭大門,並沖到我身邊,強奪我的(防身反軌證密錄老花眼鏡),(說:搶奪我私有物眼鏡這種行為是防害公務罪),誣告讓我做冤獄,我去地檢報到還現場另外加個防害個人資料罪多加二個月變成做冤獄三個月耶!我按鈴申告時你們檢察官一連串不審即簽結四年多了,按鈴申告時不錄影是白痴,法律是講求證據,我當然有憲法保障來反軌證密錄存證,憲法大於法律位階(第11條允許我言論出版刊登自由)公佈你們檢察官吃案淹滅證據,竟然違憲起訴控告我(防害個人資料罪),你們檢察官書記官是在任職時人民開的公家機關裡犯法違憲吃案,為民服務上班職場當中,我有權密錄存證揭露公佈!亂權誣告!什麼個人資料,屁,就算你們在私人公司上班犯罪之人,我都一樣有權揭露公佈犯罪這行為!何況你們是公務員呢!司法為民個屁!睜眼說瞎話無中生有亂權誣告的(個人資料罪)!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及思想的自由。


做冤獄之前就有送陳情書到司法院憲法法庭,求大法官釋憲,可是內政部還是依然藐視憲法,抓我做三個月冤獄,在台中監獄理面也被整很大,也都有證據!
做完冤獄隔日馬上電話連絡司法院憲法庭李書記官,
他要求我用E~mail方式送件,這種方式國外是合法承認的,結果等待一個月電話追問,書記官卻回mail說:要本人送件,此舉目地拖我出國依親,還表明不辦案呢!火大直接送到司法院懲戒處,電話也錄影存證,並給我收件證據蓋章存證,十天後卻又寄文書回答我說:這需由(監察院)或(內政部)送件他們才有權處理,擺明想推案,這司法院懲戒處為民服務的收件櫃台是騙人的應該關門,是否做戲開好看的!

無耐又送件到監察院,到監察院處理人員還認識我說:妳五年前不是有送件來過,我回答:沒錯呀!但是全推回台中地檢署不偵辦,推案啦!

這回你們猜監察院會處理嗎?才怪!

請國際世界人權協會處理做主啦!之後再補交給一切所訴說狀之證據影片文書,謝謝!

附加文件
送件到監察院狀文公佈如下:

請司法院(懲戒處)處分台中地檢與高院之集體犯罪,憲制國度那有這樣私法呀!財團違法,人民去控告,政府竟指使地檢淹滅證據吃案,反而指使法院先聲奪人,先起訴我這控告財團告訴人之身份,這簡直就是恐嚇威脅罪,目地恐嚇我不准再控告財團!
我控告犯法
國泰世華銀行事件,基於當做生意買賣簽約解約了,理所當然就不再欠任何約期,不再欠任何費款,我跟國泰人壽解約後,國泰隔日還退回我剩下的保險費款到我的郵局帳號戶口裡,解約合約證據都有跟國泰退費日到我郵局帳號簿證據,存簿還存證據 寫國泰人壽退的費呢!可是台中地檢集體大瀆職違憲吃案!
98年第一次控告國泰世華財團詐欺偽造文書後,大瀆職,淹滅證據,違憲,張斗輝吃案4年多之久,被我放示威陳情車在法院停車格約四年多,之間地檢報復還命令二分局警員來我工做室違憲第十條自由居住權,警違憲第八條人身自由罪羈押我,後來我律師告贏後,卻不准我上訴誣告國賠,靠! 藐 視憲法第16條與第7法律平等,台中法院蓋的(公章)(不起訴書公文)都有證據,卻硬又吃案487該案,
我公佈世界網路後,又換了另位女檢察長楊秀美,引起我又找到另條(防害名譽罪)102年3月21日下午3點再度控告國泰世華財團詐欺偽造之行為,串通了聯合徵信封鎖我個人的信用黑名單,但是該女檢察官一樣繼承上一任的張斗輝檢察長方式,
不偵即簽結!滅證吃案,這二位檢察長行為我全依法有寫寄(郵局存證信函存證呢)!

楊女檢察長還更加離譜只讓我出了算是半庭偵室,未完成簽名的半審偵察庭,屬實如同勘驗帶子情節,

1、偵訊之間劉文賓檢察官現場手拿著我給他的( 國泰世華封鎖我個人信用黑名單 )之聯合徵信發出的證據、就故面抬高面對著攝錄機 睜眼說瞎話(謊報說:這是星展銀行啊! 犯了 淹滅證據)!

經我吐嘈面紅耳赤,

2、法律是講求證據的,檢察官企圖滅證,還命令法警搶奪我( 憲法第7條保障 )之私有的(防身密錄老花眼鏡)、憲法保障我那來的防害密秘罪呢!,但卻犯下(搶奪罪),當時搶我眼鏡時,PS:(我是靜態狀,那來的這條防害公務罪呢)何況憲法大於法律之位階!

3、現場又折斷眼鏡,犯下(毀損罪),行為目地(淹滅證據罪),

4、做冤獄後到現在還不歸還我私有物眼鏡呢!又形成了(侵佔罪)!

5、、審了快終時,搶奪毀損我眼鏡後,還繼續命令法警羈押我,法警關上鎖起大門動機行為就已經違憲(第八條人身自由罪)竟還違憲羈押我,

這 這那算是防害公務呀誣告我!搶奪我的密錄眼鏡,瞬間! 只要是人,都會喊救命,及掙脫 自衛方式跟法警搏取回我的私有物證據之眼鏡,但卻被用手鍊腳鍊銬我,人的本能被搶時自然反應(自衛)我當然要咬他手,因為我是告訴人身份又沒犯法,是法警犯法啊!

ROC行政院忘記了我當下是控告財團之告訴人身份,控告財團人 事 物 時間 地點身份(來恐嚇威脅羈押誣告起訴我罪!
(以上違憲第16條 第七條,第八條,第22條,)


羈押後隔二日早上我一同我姊去台中南區健康派出所報案拿三聯單後,午時去台中地檢按鈴申告劉文賓檢察官,結果地檢來個大團結集體違憲犯罪,他們該案不審理反而違法違憲來誣陷誣告,反寄起訴公文書給我如下:
1、防害秘密罪,
2、防害公務,
3、防害個人資料罪,

忘記了這 人 事 物 時間 地點情節,形成了犯法(恐嚇威脅)誣告陷阱起訴我,(當時我是控告財團告訴人身份)有憲法保障我,那來防害秘密罪,中華民國又寄出不准我出國出境之自由違憲的公文!(忘記 憲法 大於 法律 之位階)!
請不到律師:
PS:收到誣陷我起訴信後,之間在整個台灣本島差點找不到律師承辦,還好經我公佈國際網路上包括(美國歐巴馬總統)FB 網站裡求救,網路聯合律師所才肯安排律師給我,竟付八萬律師費不公佈他的名子,因為他也是我的國際證人,我都付費全由他承辦,他也把該案交到法院之間,我出國回台灣後,台中地檢署書記官先打電話通知我被通輯,我回答:我早已經請了某位律師已交付予處理,那來通輯?
害怕啊!不甘願的司法人又安排演戲,過一星期後我去上噴槍彩繪課竟腦控是非事件,讓警察又來違憲抓我,當場警察回答我說:我被通輯了,抓我去(靠近台中火車站中山路警局)違法要我簽名認罪,大約有十多張的不知明罪單公文,其中一張竟是恐嚇罪,我打死都不簽,當下出示證據 我已聘雇付律師費收據單,則才可以馬上打電話求救通知我已付八萬的律師來警局一趟,這位律師來了警察才不逼我簽名,( 可是該警局依然聽取地檢命令 )( 忘記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罪 )又再度羈押我,並全身脫光光搜身,夜偵庭逼我簽十多張的罪,司法人此目地想要以通輯的方式違法違憲直接抓我做監牢,或誣賴我更多的不知無明罪逼我簽,才可禁止我出國,ROC有沒搞錯!我聘雇的律師都不甩他們的證照,私法啊!我死都不簽名,羈押到深夜才放我人呢!

後來在台中地檢終於交付審判三審後,之間有勘驗帶子就如同我敘述情節一樣,我律師在第三審告知法官:(憲法大於法律應判無罪),但地檢依然藐視不守憲章判我罪,地檢竟寄出無蓋公章的公文判決我罪,還註明不准上訴,靠!



經我公佈網路及美國AIT告知世界後,才准我上訴到高院耶!
高等法院法官依 然判罪藐視憲法!(起訴誣賴控告我主題案):(為防害秘密罪),則經三審後高院仍是判我罪,在公佈判決那天早上,女兒陪出庭,女兒可做證也錄了音存證,高院現場依然判決我:
1控告我主題之防害密秘罪
2防害公務罪
3防害個人資料罪,
全部有罪呢!
我在高院現場則回應法官說明:(我要依法程序上訴到司法院憲法法庭)!

結果經生效了!過數星期後!我人不在店,女兒簽收掛號信!

好笑的是:
高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1316上訴人我,張美鳳,上列上訴人因防害密秘等案件不服台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625號,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297,101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消:於民國102年3月21下午3點時竊錄開庭部份均無罪!

高院竟寄來判決公文書說明:(防害密秘)判無罪!無罪耶!

寄來公文( 主要 誣控告起訴我之 防害密秘 判無罪耶! )

扯蛋!同時日發生的誣告我事件,那防害公務與防害個人的資料也應該無罪!卻恐嚇我去坐冤獄!

既然無罪,那地檢誣陷起訴我同時的 :人 事 物 時間 地點同日在法庭內發生之(防害公務,防害個人資料),那來的有罪呢!

那到是司法人犯罪 誣告我 (防害公務罪) 抵觸到了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罪)!跟那誣告我 (防害個人資料罪)抵觸到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 刊登 出版之自由,公務人員公然辦案那來的個人資料,是公佈在妳家時後,還是公佈私人公司個人資料嗎?瞎胡扯蛋!
基於(憲法大於法律之位階呢)!何況我們公民有權揭露司法人瀆職犯法違憲之權力!那來的罪呢!

後來公佈FB網,並親自到台北司法院送件給憲法法庭請大法官釋憲,還公佈到國際網路上告知世界有關送件到憲法法庭後!
台中地檢依舊藐視憲法,再度又寄來(繩股公文)104年3月26日要我去地檢報到,公文內只有寫防害公務罪,就沒有寫上(防害個人資料罪)這條罪,我又公佈世界網路上,而且網友說那只需付易科罰金三萬元就沒事!


^^心想ROC還會遵守點憲法還有救了!

則3月26日當日與我女兒一同帶著三萬元易科罰金,心想付完則沒事,結果書記官竟然加價說是易科罰金六萬,我怎麼願付啊!我跟本都沒罪,政府違憲政治陷害, 好阿!就如您們所願我去做冤獄,要你們國際審判國賠!

檢察官得知我要做冤獄,原本一個月30日的做牢,馬上即在我被押到羈押室時,多逼我簽下(防害個人資料罪)多出20日×5次有這樣現場加日期的嗎?%##@^%,竟然多出二個月牢獄,加起防害公務30日牢,總共是三個月的冤獄呢!

心想:中華冥國真的要我做牢我就如您們所願啦!咱們就國際人權交給國際審判啦!

3月26日做冤獄那日,我還顯示送件到憲法法庭的公文呢!竟沒效啊!書記官竟回答我說:那是立法院交待,我問有法條讓我看嗎!竟沒耶!還真的現場藐視憲法呀!


做冤獄在台中女監還繼續有證據證明的違憲之自由權,不准我女兒寄英文多益課本,可是女監舍規除色情書,其它書是允許的!逼我自付費染頭髮!則別房跟同房的受刑人一堆是金髮,唯獨逼我自費染髮,則違憲七條法律:法律人人平等呢!舍規法條記載:有錢也不准買染膏染髮,除非下工場,我是冤獄輕刑犯三個月是不用下工場,更何況我一入監獄第七日馬上被修理逼我自費染髮呢!理由我長的像外國人,長的外國樣貌大概不好欺侮!@$%逼染髮後馬上一連串被罰靜坐三個月到出獄為止呢!
在坐冤獄
(憲法法庭)難道準備要吃案違憲第16條憲法啦!
從104年3月19日我親自送件至司法院憲法法庭,台中地檢藐視憲法104年3月26日公文顯仍要抓我做冤獄,做冤獄之間,憲法庭卻不通知台中女監解救我,提釋我出庭於司法院憲法庭,故讓我坐滿冤獄三個月,則我出獄後連絡這憲法法庭李明晃書記官,他指使我用E-mail方式再送件,並寄檔案讓我填寫,我也寄出,竟半個多月後又通知我不可用 E-mail方式送件, ROC,你們是故意又要不辦案違憲第16條嗎!
被我電話錄音證據網:
https://youtu.be/MXaFdiPiSzU

最終地檢 高院 憲法法庭 是聯合,大團結一同瀆職, 藐視憲法,違憲起訴我,讓我做冤獄(防害個人資料罪)及(防害公務)罪三個月!


堪驗帶子影片之人 事 物 時間 地點 詳細的情節:
1,人
( 我是告訴人身份)!

2,事
(我是按鈴申告後拿地檢公文在出庭偵訊之控告國泰世華銀行妨害名譽之事情,1,卻反被檢察官違法教唆命令法警鎖扣上庭內大門!當時(我是在簽名靜態狀)2,!並命令法警衝到我這告訴人身份身旁(搶奪我的 護身私有物 秘錄老花眼鏡)=法律牴觸到命令之搶奪罪,違憲羈押呢)!我是告訴人身份,好不容易收到公文第一次出18偵察庭內,在出庭偵訊時我手拿證據交給劉文賓檢察官(證物),相關控告國泰世華銀行(妨害名譽)鎖我聯合徵信社之黑名單時,現場劉文賓檢察官卻(湮滅證物)實情,面抬頭卻對著庭內攝影機睜眼說瞎話:喔!這是星展銀行鎖你黑名單呀!)!而該案妨害名譽不辦吃案!反而現場抓我羈押我

3,物:
法律是講證據的,竟把我憲法保障的反軌證密錄老花眼鏡給搶奪現場毀損,
我又是告訴人身份出庭靜態狀,那算是(妨害公務)呢!犯法搶奪毀損滅證罪才是呢!誣控我關我做冤牢獄,已形成(恐嚇,嘞索罪)

我是告訴人身份,好不容易收到公文第一次出18偵察庭內,在出庭偵訊時我手拿證據交給劉文賓檢察官(證物),相關控告國泰世華銀行(妨害名譽)鎖我聯合徵信社之黑名單時,現場劉文賓檢察官卻(湮滅證物)實情,面抬頭卻對著庭內攝影機睜眼說瞎話:喔!這是星展銀行鎖你黑名單呀!)!而該案妨害名譽不辦吃案!反而現場抓我羈押我

時間第18偵察室,下午二點,

5,地點:
發生在台中地檢,我是告訴人身份,好不容易收到公文第一次偵訊出18偵察庭內,在出庭偵訊時控告國泰世華銀行妨害名譽之地方)!

我在98年控訴(國泰華銀行)偽造詐欺連同(聯合徵信社)故鎖我個人信用黑名單罪!台中地檢也連通我律師一起吃案!連交付審判都不准呢!不死心!

之後繼續按鈴申告!地檢違憲第16條!卻不偵及簽結!跟違憲法第22條我陳情示威車子,有付月票在法院放停車格內放四年多之久!102年不准我驗車為由拖吊我車子!

我控告交通局林良泰地檢卻一次審訊偵查都沒出過,不偵即簽結!引起我合法運用憲法大於法律之位階一切之(自由權)之反軌證秘錄揭露司法人大瀆職 違憲 第 16 8 11 7 22條,湮滅證據!吃案!

因聯徵還是依然大膽繼續配合國泰世華銀行封鎖我個人信用黑名單 ! 所引發延伸直到102年我又再度控告國泰世華銀行(防害名譽罪)!
這些經過事由,我都有按照司法程序進行上訴,雖然之間有被地檢出無蓋地檢公章之公文,禁止我上訴到高院,被我公佈國際網路上後才批准上訴高院!


KMT馬政府修理我 ,政府私法為財團集體瀆職吃案違憲,犯下恐嚇勒索我在104年3月26日迫害我做冤獄,
政府陷害
PS:還整害我工作室 ( 超群出眾 生意手機 的line)都被政府搞成顯示(詐騙集團螢幕字樣)!已經被搞倒生意,
台中地檢及高院違憲誣告我妨害公務妨害個人資料罪後又有出公文:不准我出境出海! ,
104年3月26日繩股專員說:送到憲法法庭沒用!因他是受命(立法院交代)!而要求過目相關法條卻又拿不出來! 明顯政治陷害要關我牢啊!
送件監察院訴訟陳情文章到此完結!



………………………………………………………………………………………………………

中華民國
ROC你們雙重國籍標準,確實指使台中太平事務所除戶籍不准我女有健保卡根轉移戶籍到我姊姊家!並告訴我女兒已除籍了,沒戶籍了!我女而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跟補辦好的護照,竟然擅自除我女兒國籍!咱們人權協會見啦!
1. 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2. 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何況中華民國是承認雙重國籍的法規!我以前的唱歌朋友嫁美國,都可同時拿二本護照讓海關人員同時蓋出入境公章呢!而卻違人權陷害阻止我女兒出境!


證據網:https://youtu.be/hWmCQyLE4uY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影片
觀賞本影片,了解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的基本權利為何。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

救我啊!世界人權協會
S O S!World Association of Human Rights,

被軟禁出國後幫我女兒到馬來西亞辦事處補辦大馬臨時護照,馬簽辦事處要我去台中移民署補辦出入境證明!

結果ROC移民署先是不給!經我錄影後才願辦理!之後就違憲人權遞傳這小紙張給我!要我去台中專勤隊作筆錄!請您ROC該處到馬來西亞作筆錄啦!世界都知道ROC承認雙重國籍!我女兒又合法擁有二國身分證雙重國籍!請搞清楚憲法大於法律位階的ROC公僕!


原來是(台中專勤隊)犯法,這隊只是個代表人頭來恐嚇貪污呢!應該是R O C 司法人集體違人權憲法犯貪污罪+恐嚇勒索軟禁我女兒,我女兒有合法雙重國籍出入境卻不讓我女出境違人權,因被腦控遺失二本護照求救馬簽辦事處補發我女兒大 馬臨時護照並要求我女去台中移民署辦出入境證明書,

結果R O C 才漏餡犯罪私法刁難對付我,知道馬簽要我女兒的大馬護照人境台灣日證明,刁難對付我
跟移民署吵了一下才拿到了這張大馬出入境證明後R O C 心不甘願竟讓這位窗口小姐私法勒索要我去找專勤隊做筆錄罰款耶!我超你娘!世界都知道ROC承認雙重國籍!我女兒又合法擁有二國身分證雙重國籍!請搞清楚憲法大於法律位階的ROC公僕!那我就控訴你們集體貪污恐嚇勒索罪!女 兒是有合法的雙重國籍跟雙重的身份證,完全穩合中華民國承認雙重國籍之法規!我朋友嫁美國還同時拿出二本護照現場給海關人員蓋出入境章呢!但卻不准我女 兒用中華民國護照出境,還偽造文書擅自在太平戶政事務所除掉我女兒戶籍,從違法人權憲法軟禁我女兒=軟禁我,得知我這趟要要辦依親大馬,這移民局9號窗口 交給我這張違人權憲法紙條=違憲違法貪污恐嚇勒索罪呢

請世界人權協會明鑒:
ROC行為觸犯人權之規章例舉:

人權第2條

不要有差別待遇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並且 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 情況之下。


R O C流亡政府 非國家,該政府也躲不掉我的控訴!違法 違憲 人權法! 賠給世界人權協會啦!

人權第13條

行動的自由

1. 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2. 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PS:海關他拿走我的登機證阻止我與女兒出境,他聽內政部不承認自己殖民地補發的R O C 護照,卻違憲軟禁方式不讓我女兒出境呢=不准我去馬來西亞投靠依親我女兒拿取馬國居留證呢!!那是嚴重的違憲人權法,中華民國如此幹人權憲法,請世界人權協會嚴懲這雙重標準,雙重的違法違憲國際法規的R O C 政府!

第15條.

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2. 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1.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a nationality.

2. No one shall be arbitrarily deprived of his nationality nor denied the right to change his nationality.

PS:海關他拿走我的登機證阻止我與女兒出境,他聽內政部不承認自己殖民地補發的R O C 護照,跟第六分局發出我女兒中華民國護照報案遺失證明! 此舉似乎向世界說明ROC不承認雙重國籍嗎?可是網路公佈承認雙重國籍耶!假司法陷阱陷害我女兒!卻違憲不讓我女兒出境呢!那是嚴重的違憲人權法,中華民國如此幹人權憲法,請問全國人民還要選這雙重司法,雙重標準,雙重的違憲國際法規的R O C 政腐嗎?

人權第7條

法律之前,我們都是平等的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人權第9條
沒有不公平的拘留,不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任何人。

因控告國泰世華銀行司法人吃案,引起我面對不公不易事件,所以每日開始網批罵政府在世界網路!政府竟指使警察找二位我不認識的假證人到我工作室逼我簽名認罪!說我跟假證人一同去簡愛汽車旅館交易犯妨害風化!卻忘了我家有24小時攝錄影可證明我不在場證明!硬違法違憲羈押居留我一天一夜!因陷害關係我律師打贏官司後!重點:我控告回司法人及誣告我的假證人誣告罪後,487案竟全吃案,不偵即簽結侵佔我的手提電腦二台不歸還我呢!

人權第8條

你的人權受到法律的保護

當憲法或法律賦予一個人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有權由國家主管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憲法大於法律位階,亂羈押我數次!



人權第10條
審判的權利,人人擁有完全平等的權利,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內政部跟立法院交代違憲不讓我出庭到高院,後被我公佈後才可高院,但三審後依然判我有罪! 之後我還交件訴文給司法院憲法法庭,ROC卻不讓我出庭憲法法庭)馬上關我坐冤獄呢!你們違憲太多次!不讓你們陪$億是不會改過的!

(你們ROC忘記法律人人平等 司法為民)卻用私法為財團吃案呢!!!!!

人權第11條

直到被證明有罪之前,我們都是清白的

1.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2. 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所適用的法律規定。
(內政部跟立法院交代違憲不讓我出庭到高院,後被我公佈後才可高院,但三審後依然判我有罪! 之後我還交件訴文給司法院憲法法庭,ROC卻不讓我出庭憲法法庭)馬上關我坐冤獄呢!你們違憲太多次!不讓你們陪$億是不會改過的)


人權第12條

隱私的權利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我的家用電腦跟硬碟跟手機,因政府司法為財團保護財團,鎖控我五年IP位置,我被政府整弄壞很多台電腦跟手機跟硬碟!我隱私權完全沒了!證據都傳youtube存證!

人權第13條

行動的自由

1. 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2. 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人權第14條

尋求安全居所的權利

1. 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逼害。

我真正需要的是請求美國庇護我跟我的女兒!

整害我家破人亡20多年,從17歲年輕時期,職業:是持有歌星證照的歌星,在東南亞歐美國家作秀跑唱!後經演員長青介紹了國家安全局的曹大偉,吃飯局之後下迷藥被強奸,就開使被監控,如網路公佈的電磁波精神腦控情況,被控一切之自由,面對20多年不自然之人 事 物,之間五棟房也被控搞到沒有,為了逃離台灣在馬來西亞隨便找夫嫁了,結果還是不放過我整害我先生像(演員倪敏然)般,一直想用任何方式自殺尋死,最後跳樓!故意讓我家破人亡想整我一生,目地要我來求這位國家安全局(曹大偉)呢!

2. 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腦控我女兒丟掉護照!得知我今年要女兒擔保居留馬來西亞,辦理依親卻在104年8月9日阻止我女兒出境,此舉止似公佈世界不承認雙重國籍!但是我跟女兒有合法辦案遺失登記在第六分局拿蓋章的遺失證明後到台中外交不補辦中華民國護照!我女友戶籍跟身分證跟護照,他們忘記憲法大於法律卻藐視人權阻止我女兒出境!其實那是要阻止我回馬來西亞辦依親居留的!

人權第5條

沒有折磨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竄通捷星航空假飛安公然汙辱我毀謗我於全世界媒體!趕我下機事件也吃案!被我發現錄下證據假飛安,證據網上傳在youyube呢

人權第17條

所有權

1. 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2. 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人權第3條

生存的權利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控告財團五年之間政府教使警察一直亂羈押我多次!有位我(個人律師顧問王士銘電話幫忙解救我)但警方還是違憲把我抓去派出所羈押,當時抓我進警車時,有美甲材料廠商女兒在場可做證,逼我簽十多張無喱頭之無名罪時,有另位律師證人可證實情,全智國際法律事務所之(薛任智律師)我Call他來警局,在場看到逼我簽十多張栽髒我罪狀!可做證警署違法羈押並在警局威嚇逼我簽名情景!

控國泰世華財團犯罪!我退人壽險後基於做生意買賣一但解約=不欠任何約期=不欠任何費款,三位經理級簽名解約後隔日還退費我帳號郵局約二千退款保費呢!但被政府腦控,得知我那時要買房子。一星期後不甘心讓聯合徵信社鎖控我個人信用黑名單,狂打電話 狂記帳單 狂打簡訊 目地逼我繳費繼續保險!我提告後三番二次吃案!最後利用捷星航空財團引發假飛安之(捷星航空趕下機事件毀謗我全世界!利用星展銀行財團毀約犯法,偽造竄改合約,不跟中央法規郵局現有利率+1%為銀行金控利率為準!亂加我店屋貸款高利貸民間利息逼我付不出準備要法拍我店!離譜竄改政府優惠公民一生一次購屋專案合約還吃我的本金50萬元!之後又讓司法人離譜無人事物時間地點證據 ,不成法規的法違憲反恐嚇嘞索控告起訴我不讓我上訴坐冤獄呢!

人權第19條

表達的自由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及思想的自由。
(之後又讓司法人離譜無人事物時間地點證據,我是告訴人身分在控告財團地點在偵查庭內警察鎖扣關上法庭大門,趁我簽名靜態狀,衝過我身邊搶奪並毀損我的私有物防身軌證密錄眼鏡!湮滅證據,還違憲羈押我多次逼我簽名一堆不知名的罪呢!!該目地完全恐嚇我,目地不准我提告財團!找這些不成法規的法,違憲反恐嚇嘞索控告起訴我1妨害秘密罪! 2,妨害公務! 3,妨害個人資料罪!不讓我上訴坐冤獄呢!忘記我有言論 出版 公佈自由,任何人都可公佈揭露司法人違憲,並可揭露司法人犯法一切之行為!

人權第20條

公眾集會的權利

1. 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2. 任何人不得逼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人權第22條

社會保障

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並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
但是:
因98年開始控告財團,我的陳情布條車子五年無次數違憲拖吊!最後一次讓監理鎖不准我驗車!理由說:我陳情車子的字是廣告車˙!我又找友去台中市政府示威陳情!馬英九世界公布許可制改違報備制!我還有在六分局報備示威!卻違憲舉牌威下我跟朋友不准示威!還告知我馬英九沒改制度依舊是許可制!結果被我找到世界網路報紙登寫已改為報備至之證據呢!

人權第23條

工作者的權利

1. 人人有權工作、能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有免於失業的保障。

2.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3. 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

4. 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ROC買通了工會,利用廠商整害我簽約的代理商,全部送來我店的任何機器跟燙劑藥水,完全不可使用,美甲,美睫產品也有問題!蓄意引響我生存的目地!如此恐佈手法!請人權協會做主!



我控告財團的後遺症:政府竟然鎖控我網路生意 還有手機電話 還讓我的客戶加我line螢幕變成詐騙集團字樣!害我客戶流失!生意致使倒閉!

中華民國剝奪我的人權!超群出眾造型HOSO工作室,生意網登很多家網站,奇集集網是最有效用的結果也封鎖了奇集集在台灣關閉了!

人權第30條

沒有人可以剝奪你的人權

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1.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a nationality.
2. No one shall be arbitrarily deprived of his nationality nor denied the right to change his nationality.


竟然偽造文書,沒經過我辦理擅自除我女兒戶籍,忘記我女兒被扒走的中華民國護照截止日是五年期限,就算該護照在外二年多,護照截止日是五年ROC你們內政部也沒權力擅自公報私仇除掉我女兒戶籍呢!何況我女兒這二年一直在台灣讀書,還拿健保卡看過病,現在卻說不准用健保卡了,我一併請世界人權協會處理啦!



!國際青少年人權協會,

聯絡資料如下:1954 Hillhurst Ave. #416 Los Angeles, CA 90027, USA

電話:(323) 663 5799
社團法人中華國際人權促進會的相片。
人權資訊網

http://tw.youthforhumanrights.org/…/right-to-a-nationality.…

2015年8月11日 星期二

SOS!The World Association of Human Rights !ROC Repeal My daughter Countr...

SOS!The World Association of Human Rights ! Please save my daughter and I,
好大的(偽造文書)我104年7月16日並無辦理遷出手續,立法院竟然用私法違反了人權,竟自擅改偽造我女兒遷出國外, ROC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with the violation of human rights i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Legislative Yuan, confessed customs with Household Registration fice unauhorized forgery Repeal my daughter Country of Citizenship ,
ROC recognize dual nationality, did not pass without my permission Repeal My daughter Country of Citizenship!
證據網 :https://youtu.be/w3vhPaVlS1M

現任立委全部都開除,不提內政部違憲關我的冤獄,跟 違反了人權 擅自 偽造文書除籍我女兒戶籍,目地不准我女兒出國軟禁我女兒=軟禁了我,,這立法院可全瓦解ROC立委半個都不能留,這任立委也使壞賣掉國產(高速公路國道1)給私有財團,高速公路早付清,因該免費,卻集體犯罪賣掉國產!選個屁!選賊是嗎!全民60%罷選,就可開除這R O C賊政腐!從新建國吧!


好大的(偽造文書)我104年7月16日並無辦理遷出手續,立法院竟然用私法違反了人權,竟自擅改我女兒遷出國外!我當日是辦理轉址,要遷入我親姊姊家戶址當日太平戶政事務竟回絕我說:我女兒已經除籍了,無視不承認六分局報案遺失護照證明書,跟台中外交處補發給我女兒的中華民國護照,104年8月9日不准我女兒用中華民國護照出境,重點我女還有國民身份證跟健保卡,R O C 承認雙重國籍法規 卻不准我女兒出境,還偽造文書擅自行除籍我女兒的戶籍,違反人權憲法,結果到馬來西亞辦事處求救後,需要中英戶籍騰本一份,今日104年8月11日太平戶政事務所說:我女兒除籍了,超你媽,此舉是軟禁我女兒不准她回馬國=軟禁我沒辦法移民依親!說是賊立法院交待全民60%不用選舉啦!台獨吧!

2015年8月8日 星期六

ROC framed trap citizen, network with recognize dual nationality,Against...

超,中華民國如此幹人權憲法,這海關人員阻止我女出國,還拿走我跟我女兒的登機證指示我跟女兒等他,把我們丟在馬航這櫃台,結果快一小時人就不見了,

海關人員處理一半,人不見了,卡在當中,哇靠飛機走了把我丟到這當中,人不見啦,我行李,ROC framed trap citizen, network with recognize dual nationality,Against my daughter does not recognize dual nationality framed, based on the Constitution is greater than the law and have forgotten it! ROC against my daughter again unconstitutional, ROC passport officers through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superiors confessed, did not recognize the Republic of China passports are not allowed to leave my daughter,, violations are not allowed to leave my daughter, she is now stuck in Customs ,

R O C陷阱陷害公民,網路跟維基登承認雙重國籍,卻陷害我女兒不承認雙重國籍, 基於憲法大於法律又忘記啦!
R O C 竟然對我女兒再度違憲自由人權法,我女補辦的中華民國護照這海關人員聽內政部上級交待,竟然不承認中華民國護照不准我女兒出境,,違規不准我女兒出境,現正卡在海關當中,
哇靠他勞跑呢!不見了,他拿走我的登機證阻止我與女兒出境,他聽內政部不承認自己殖民地補發的R O C 護照,卻違憲不讓我女兒出境呢!那是嚴重的違憲人權法,中華民國如此幹人權憲法,請問全國人民還要選這雙重司法,雙重標準,雙重的違憲國際法規的R O C 政腐嗎?,全民還是用超過60%人民罷選!來開除這集體犯罪世界不承認的中華冥國,重新建國吧!全民不要自欺欺人,醒來吧!聯合國國際沒名份,有什麼好選,改國號的就是台灣總統啦,不然全民罷選!
證據網:https://youtu.be/hWmCQyLE4uY

2015年8月5日 星期三

ROC ,unconstitutional flooded destroy evidence of eat case, once again監...

再度送件到監察院之訴文!

憲法是為人民而存在,憲法是基於全國人民共識所制定,.不是做為洗腦控制或傷害人民的工具.,

連這司法院懲戒處委員會也推案,寄公文回說:我沒資格送件到懲戒處,意思解說我被誣告判坐冤獄案,是屬監察院才有資格送案件到懲戒處分!
問題是:該懲戒處當場都已經接收這案件了並蓋章,蓋了收件證明印章,事後卻說不能辦案,政府玩太級拳,推案老方法要我再次送件到監察院並要該院親自送件到懲戒處!沒問題!我再度親自交給監察院,因為四年多前監察院你們曾吃案推過國泰世華詐欺偽造一案呢!

而由人身加以表達者,勻屬於行為,行為係基於意思之身體動靜,那時我是控告國泰世華之告訴人身份當時我人身是靜態狀!,
法警跑去鎖扣關上法庭大門,然後硬搶奪我的私有物老花眼鏡加保護人身的密錄眼鏡,而這異常的行為是屬於抵觸憲法8條人身自由罪,防害公務行為構成,應該由我主動才屬構成該罪之行為, 行為係基於意思之身體動靜 , 我是控告國泰世華之告訴人身份當時我人身是靜態狀,法警跑去鎖關起法庭大門,然後硬搶奪我的私有物老花眼鏡加保護人身的密錄眼鏡,而這異常的行為是屬於抵觸憲法8條人身自由罪,防害公務行為應該我主動行為,

可是勘驗影片證據是法警主動關門法庭大門鎖匙反鎖,主動強奪我私有物,人 事 物 時間 地點 所以不足構成該罪!

人性本能,鎖上大門(自由權)被威脅到又私有物被搶及要違憲羈押我,任何人都會本能保護自己自衛與他搏鬥的!
起訴我違憲法7、11,,22,8,條人身自由罪!
這控告我( 防害公務 )抵觸 到 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則還是憲法大法律位階,跟
為保護自己自衛本能,則此案是憲法大於法律位階,跟本無罪呢,該案是無中生有,地檢為了淹滅證據吃案,恐嚇勒索我起訴讓我坐冤獄的威嚇罪,這情形也違憲第16條憲法,

結果台中地檢及高院違憲判決,主控起訴我的妨害秘密罪判無罪!那副帶控我妨害公務跟妨害個人資料罪是同樣當時發生,根本一樣 (牴 觸 憲 法 )形成憲法大於法律相牴觸,時則憲法最大之位階!基於當時我是告訴人身分跟是靜態狀被搶奪私有物密錄眼鏡!不足成立構成妨害公務!也不足成立妨害個人資料最!任何公民都有憲法去權揭露公佈公務人員(公然辦案)卻(湮滅證據 吃案)情形!勻不構成(妨害個人資料罪)!

誣告起訴我坐冤獄三個月案,司法人違憲法7、11,,22,8,條人身自由罪,這控告我(防害公務)(妨害個人資料)抵觸到憲法!基於是憲法大位階,送件去司法院憲法法庭,司法人勻推案不辦案, 不讓我出憲法法庭違憲第16條,卻 依然抓我去做冤獄三個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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