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5日 星期三

ROC ,unconstitutional flooded destroy evidence of eat case, once again監...

再度送件到監察院之訴文!

憲法是為人民而存在,憲法是基於全國人民共識所制定,.不是做為洗腦控制或傷害人民的工具.,

連這司法院懲戒處委員會也推案,寄公文回說:我沒資格送件到懲戒處,意思解說我被誣告判坐冤獄案,是屬監察院才有資格送案件到懲戒處分!
問題是:該懲戒處當場都已經接收這案件了並蓋章,蓋了收件證明印章,事後卻說不能辦案,政府玩太級拳,推案老方法要我再次送件到監察院並要該院親自送件到懲戒處!沒問題!我再度親自交給監察院,因為四年多前監察院你們曾吃案推過國泰世華詐欺偽造一案呢!

而由人身加以表達者,勻屬於行為,行為係基於意思之身體動靜,那時我是控告國泰世華之告訴人身份當時我人身是靜態狀!,
法警跑去鎖扣關上法庭大門,然後硬搶奪我的私有物老花眼鏡加保護人身的密錄眼鏡,而這異常的行為是屬於抵觸憲法8條人身自由罪,防害公務行為構成,應該由我主動才屬構成該罪之行為, 行為係基於意思之身體動靜 , 我是控告國泰世華之告訴人身份當時我人身是靜態狀,法警跑去鎖關起法庭大門,然後硬搶奪我的私有物老花眼鏡加保護人身的密錄眼鏡,而這異常的行為是屬於抵觸憲法8條人身自由罪,防害公務行為應該我主動行為,

可是勘驗影片證據是法警主動關門法庭大門鎖匙反鎖,主動強奪我私有物,人 事 物 時間 地點 所以不足構成該罪!

人性本能,鎖上大門(自由權)被威脅到又私有物被搶及要違憲羈押我,任何人都會本能保護自己自衛與他搏鬥的!
起訴我違憲法7、11,,22,8,條人身自由罪!
這控告我( 防害公務 )抵觸 到 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則還是憲法大法律位階,跟
為保護自己自衛本能,則此案是憲法大於法律位階,跟本無罪呢,該案是無中生有,地檢為了淹滅證據吃案,恐嚇勒索我起訴讓我坐冤獄的威嚇罪,這情形也違憲第16條憲法,

結果台中地檢及高院違憲判決,主控起訴我的妨害秘密罪判無罪!那副帶控我妨害公務跟妨害個人資料罪是同樣當時發生,根本一樣 (牴 觸 憲 法 )形成憲法大於法律相牴觸,時則憲法最大之位階!基於當時我是告訴人身分跟是靜態狀被搶奪私有物密錄眼鏡!不足成立構成妨害公務!也不足成立妨害個人資料最!任何公民都有憲法去權揭露公佈公務人員(公然辦案)卻(湮滅證據 吃案)情形!勻不構成(妨害個人資料罪)!

誣告起訴我坐冤獄三個月案,司法人違憲法7、11,,22,8,條人身自由罪,這控告我(防害公務)(妨害個人資料)抵觸到憲法!基於是憲法大位階,送件去司法院憲法法庭,司法人勻推案不辦案, 不讓我出憲法法庭違憲第16條,卻 依然抓我去做冤獄三個月呢!

請過目附件內文會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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